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督
沈阳市供热行业“双随机”抽查工作
发布时间: 2016-12-08 作者: 来源:

沈阳市供热行业“双随机”抽查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供热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扩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6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供热企业和单位、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供热企业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由市房产局委托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的全市具有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和单位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供热事项,可参照本细则。

第四条 供热“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受市房产局委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供热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负责对供热市场主体的“双随机”抽查工作等监管的具体事项。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供热市场主体,建立供热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供热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

供热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根据供热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供热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 根据市供热办执法人员名单建立供热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供热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供热企业和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频次。    

第十条 开展抽查工作,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开展“双随机”抽查中,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建立“抽查通报”制度,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供热企业和单位的诚信档案。

   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供热企业和单位,经催告拒不整改的可在网上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供热企业和单位的正常秩序。

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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