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督
沈阳市房产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 2019-10-29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根据《沈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行政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和行政检查权。

第四条 局属具有行政执法权或者受委托执法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局属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 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局属执法部门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六条 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局属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第七条 局属执法部门应当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客观性、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或者可能存在争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公场所,一律实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八条 局属执法部门要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九条 局属执法部门要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执法记录的应用。局属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局属执法部门要保证执法记录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对执法纪律的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3月21日

 

 




沈阳市房产局 辽ICP备19004562号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92号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