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督
沈阳市房产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 2023-08-22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房产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项目  名称执法   类别实施   主体承办   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商品房销售市场行为检查行政检查市房产局市场监管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17〕44号,2017年8月24日起施行)
目录第16项,沈阳市房产局增加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为检查职权。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7〕26号)     第七条 严厉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房地产销售和中介行为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定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法人按照规定及报批的检查计划实施不收费
2估价市场行为检查行政检查市房产局市场监管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法人按照规定及报批的检查计划实施不收费
3房屋租赁检查行政检查市房产局发展中心市场服务部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按照规定及报批的检查计划实施不收费
4物业行为检查行政检查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人按照规定及报批的检查计划实施不收费
5城镇供热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市房产局供热管理处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法人按照规定及报批的检查计划实施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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