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鼓励盘活闲置存量土地房产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通知
时间:2021-08-23来源:沈阳市房产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多主体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房产局起草了《沈阳市关于鼓励盘活闲置存量土地房产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fbzc2019@163.com。

  

  2.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1620室;邮政编码:1100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

  

  附件:《沈阳市关于鼓励盘活闲置存量土地房产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沈阳市房产局

  

                             2021年8月23日

  

  沈阳市关于鼓励盘活闲置存量土地房产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特别是有效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盘活存量闲置房屋,鼓励多主体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减少土地成本

  

  1.提高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占比。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室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扩大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允许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建筑外部尺寸不变、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少于8年(使用土地年限不足8年的除外),运营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将闲置国有房产改建、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

  

  3.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自建。为解决单位职工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需要,对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自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降低运营负担

  

  4.执行税收减免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1.5%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规模化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按4%征收房产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全面落实与住房租赁、房屋租赁经营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5.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整合财政政策,优化资金使用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整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以及市本级财政资金,做好项目遴选和资金安排。

  

  6.落实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在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试点期间,一是对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支持标准为建安成本30%,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二是对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非居住性质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的,支持标准为建安成本30%,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0元。三是利用非住宅或整栋、整单元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支持标准为改建成本25%,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0元。四是企、事业单位为改善居住质量改造职工宿舍和人才公寓,支持标准为改建成本25%,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全力支持驻沈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租赁住房的意见》(沈房发〔2021〕6号)文件规定,实行资金预拨及监管制度,确保资金高效使用。

  

  7.给予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对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年度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其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助支持。

  

  8.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按照市本级资金审批程序,将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列入城建计划,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原则上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安排资金。

  

  四、加大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9.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对符合建设银行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框架合作范围内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5年、利率比基准利率下浮10%。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贷款期限可达到8年。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予以差别化对待,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控范围。

  

  10.加大证券支持。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以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1.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快速通道

  

  12.由市政府组织市房产、自然资源、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审查小组,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认定并出具认定书。对该《通知》印发前,已经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遴选公示的项目,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局直接出具认定书。从2021年8月起,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由项目单位向市房产局提交申请,分发审查小组成员单位提出意见,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如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经联合审查小组认定后,企业凭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对已登记的非住宅改建项目,按照《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若干意见》执行;对尚未登记但来源合法且权属清晰的项目,由联合审查小组研究后予以认定后确定。

  

  13.开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项目单位持认定书通过“多规平台”联合审查建设方案,一并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项目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完成后,向受理单位申请验收。由受理单位组织住房、自然资源、建设部门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特此通知。

  

  市房  产  局政策咨询电话:   22973615

  

  市自然资源局政策咨询电话:

  

  市城乡建设局政策咨询电话:

  

  市地  税  局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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