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2025年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已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2025年5月22日,沈阳市房产局与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行政执法委托到期,按照执法主体清理工作要求,经梳理执法依据和相关职权,沈阳市房产局不再续托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因此我局职权主体数量为1个,为沈阳市房产局,相关确认结果已报备司法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总体情况
沈阳市房产局现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为18人。2025年,因到期、调离、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原因累计注销17人的执法证件,9人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证件。
三、法制审核总体情况
2020年9月1日,对原有法制审核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出台《沈阳市房产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针对申请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新申请供热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许可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市征收办以我局名义重新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纳入审核范围,并对原有的《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同时,我局不断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的培养,吸收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目前我局共有法制审核人员2人,其中1名为公职律师,符合审核人员占行政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2025年度法制审核数量为1件。
四、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和公开情况
我局根据上级要求,编制《沈阳市房产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包括行政执法事项五大类十三小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为城市供热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行政检查5项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检查、估价市场行为检查、房屋租赁检查、物业行为检查、城镇供热监督检查。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给付3项。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已在沈阳市房产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我局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明晰了上述事项的行政执法流程,完善了行政执法文本格式。
五、涉企检查计划管理情况
2025年1月,我局根据沈阳市司法局的统一要求,通过“双随机”机制,制定了《沈阳市房产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4)》,包括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检查、估价市场行为检查、城镇供热监督检查、房屋租赁检查,共涉及企业21家。我局没有安全领域行政检查的职能和行政处罚权。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21次已全部完成。沈阳市房产局不存在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检查计划,或者不按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违规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情况。所有行政检查均履行企业回访,并将全部回访情况附卷。未发生对行政执法检查及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投诉。年度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已报备市司法局。
六、涉企检查备案情况
沈阳市房产局没有安全领域行政检查的职能,未开展涉及国家、省、市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
七、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
我局下发《2025年度干部在线学习通知》,采用集中统一培训与分行业领域重点培训相结合、现场培训与网络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要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至少完成10学时的依法行政相关课程学习,执法人员完成60学时课程的学习。5月15日,开展集中执法培训。由局律师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容对全局执法人员进行专题讲授,同时,要求执法人员利用公务员培训平台加强法律课程的学习,并下发通知要求对司法部新下发的执法检查案卷示范文本进行集中学习。12月2日,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专题培训。
2025年组织执法证件即将到期的执法人员参加了全市统一组织的执法证件考试。新增申领、换领8人。现有持证人数18人。
八、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情况
沈阳市房产局2017年印发《沈阳市房产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动态调整规定》,2023年8月22日调整制发《沈阳市房产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2023)》,并向市司法局备案,在局官网进行公示。经过梳理,沈阳市房产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共五大类13个小项的行政职能。
九、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情况
2025年,沈阳市房产局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62件,并已全部按照要求,在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沈阳市房产局官方网站上进行结果公示。按计划开展行政检查21次,检查结果也全部实现网上公示。
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总体情况
根据《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令〔2005〕41号)我局、各区、县(市)局目前没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职能统一交由市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行使。不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十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情况
2020年3月,我局制定出台《沈阳市房产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办法》(沈房办发〔2025〕8号),建立办案专区,新购置6台执法记录仪、1个监控探头、1支录音笔、1部录音电话,1台蓝光存储设备。截至目前,我局共有行政执法记录仪总数14台,18名执法人员达到了执法记录仪的配比要求,相关音像记录设备已达到配备标准,能够统一集中管理,满足执法需要。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过程均能够按要求进行文字记录,实现对现场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相关音像记录能够及时保存归档。
十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0年6月份,我局排除了即将下放的职权,对现有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和其他权力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和流程图,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出台《沈阳市房产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沈阳市房产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通过建立健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进一步严格界定我局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25年,组织开展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
沈阳市房产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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