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发〔2012〕37号
关于调整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现就调整维修资金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交存业务
房屋产权人本人须持以下资料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1.产权人本人身份证;
2.沈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机打);
3.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维修资金退还业务
办理维修资金退还业务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维修资金划转审批表;
2.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还审核表;
3.沈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通知单(机打);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三联(房屋灭失的,不需提供第三联);
5.退房的,还应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撤销单;房屋灭失的,还应提交房屋拆迁协议及维修资金利息凭证;退差额的,还应提交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证明。
上述资料需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式四份。
三、维修资金变更业务
办理维修资金变更业务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变更审核表;
2.相关信息填写错误的,还应提交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三联、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的,还应提交原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新产权人契税完税证明。
上述资料需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式四份。
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蒲河新城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维修资金 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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