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水平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06 作者: 来源:
沈房发〔2012〕34 号
关于调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收入水平线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公示退出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08〕3号)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水平线,从2012年1月1日起,将现行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由1078元调整到2011年沈阳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即1360元(我市2011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为23320元/年)。请各区(开发区)、县(市)在开展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时,按新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 收入水平线 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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