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文件
沈房[2004]13号
关于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进行2003年度年检的通知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房地产估价服务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7号令)、《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0号令)、《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从业现状,现对2003年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年检及房地产估价机构晋升等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与目的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在我市各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业并经注册备案的房地产评估师,均在本次年检之列。
通过年检,要达到规范评估执业程序,严格评估机构设立的条件,严肃评估执业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师职业道德、提高执业质量。
二、年检内容
1、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数量、人员结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是否达到要求。
2、机构是否按照估价规范的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执业时是否签订委托协议和具有完整的工作档案;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备案。
3、估价机构是否以支付回扣、业务介绍费、压价竟争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4、评估机构收支账目是否属实,是否健全会计制度,是否合理提取各项基金。
5、在所在机构从业已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的人事档案是否转入省、市人才中心,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或协议,是否参加继续教育,执业中是否有违纪行为。
三、年检方法、步骤
1 、此次年检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自检自查
评估机构按年检内容进行自查,总结成绩,找出问题,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写出书面自查总结报告(字数在1500字左右),并随自查材料携带资质证书副本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本年度的业绩清单于2004年3月15日前报到我局市场处。
(2)检查阶段
我局将组织部分评估机构人员组成评审组,于2004年4月1日?4月底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估价师进行全面检查。
(3)总结阶段
四、年检结果的确认
房地产估价机构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1、 据自查,检查的汇总情况,凡符合年检内容要求的评估单位及评估师,即认定作为合格,并在资质证书副本及估价师证书加盖年审专用章;
2、 对于年检内容,有二项(含二项)以下不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认定为基本合格,并在资质证书副本及估价师证书加盖年审专用章;但一年内不予受理晋升申请。
3、 对年检内容,有二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认定为不合格;并将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评估资格的处分。
六、年检工作结束后,对于申报晋升等级的评估机构,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上一级审核机关。
1、申报晋升等级时间:年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其他时间不与受理;
2、申报所须材料:
(1)晋升资质等级的申请
(2)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5)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6)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7)固定场所证明
(8)出资额或者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9)人才中心证明(人事档案关系合同书及管理手册);
(10) 业人员资格证书;
(11) 种规章制度;
(12)财务决算年报表;
(13)有代表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3、机构申报材料及评审的程序
申报晋升等级的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的具体要求,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审核机关根据机构所报送的材料,就机构的自身条件,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审;各评估机构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备,上报的材料要按照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材料一经上报,如发现材料不齐,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的,不再通知申请单位,视为不合格材料,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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