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处室、办事处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督促职工及其所在单位认真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根据中心下发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存储认证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持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并填写《沈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无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受理贷款申请。
二、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要通过计算机认真审核单位缴存情况,贷款申请人及共同贷款申请人的定期余额,活期余额,将相关内容填入《审批表》“办事处意见”栏内,并按下列规定提出符合贷款条件,不符合贷款条件,符合贷款条件的要提出给予贷款的比例:
1、贷款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的,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的最高比例为购房金额的70%;
2、贷款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未按规定的基数或比例缴存,但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的,符合贷款条件,贷款比例为购房金额的50%;
3、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通过“工资收入证明”测算的月缴存额,符合贷款条件,贷款比例为购房金额的50%;
4、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低1900元,符合贷款条件,贷款比例为购房金额的50%;
5、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定期余额低于1030元的,不准予贷款;
6、贷款申请人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两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需贷款,补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后方可办理;
7、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当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当年不得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存储住房公积金不满一年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申请人经办事处住房公积金审核后,持《贷款申请审批表》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二号窗口办理贷款相关手续时,工作人员需再次对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进行认证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定期余额及活期余额记入“个贷处意见”栏内,并按本通知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各办事处专管员及个贷处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决不允让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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