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发〔2016〕3号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
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住建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各开发企业,金融机构:
为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我局决定在2014年简化商品房转移登记程序的基础上,做进一步优化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转移登记由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与购房人共同到场办理调整为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
二、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调整为:登记申请书、购房人身份证明、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维修资金收据、其他必要材料;房屋已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三、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及时将盖有企业印鉴的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初始登记证明提供给购房人;金融机构应当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提供给购房人。
四、已贷款的房屋,商品房登记办证时,无需抵押权人提出登记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办结的同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动转为正式抵押权登记。
五、市区房屋登记机构业务分工不变。鼓励房屋登记部门缩短商品房登记办证工作时限,有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实行即时办结。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应就相关事项询问购房人,不再询问开发企业及金融机构。
六、配合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开发企业的基本义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购房人办证。任何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强制购房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办房证等相关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县(市)房屋登记机构参照执行。
附件:询问笔录样式
沈阳市房产局
增量房转移登记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询问地点:
询 问 人: 询问岗位:
告知:房屋登记工作人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和《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就您(单位)申请房屋登记的相关情况对你进行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您应当对自己回答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作虚假陈述,否则由被询问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确定该笔录是办理相应登记的一部分材料。请在所选项目后的“□”内画“√”。
一、您申请办理的是: 商品房转移登记~□
动回迁房屋登记~□
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
您申请此项登记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 是□ 否□
二、您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为 区 街(路) 号
三、询问事项:
1、您是否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 否□
2、您是否已取得《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是□ 否□
3、您申请登记的房屋为:①单独所有~□
②共同共有~□
③按份共有~□
共有人名称(名称):
上述内容如由代理人回答,应提供书面委托。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
受让方(抵押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印发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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