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阳市郊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7-01-10 作者: 来源:

辽阳市建委:

你委《关于辽阳市太子河区宏伟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市建发[2001]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结合部地区房地产管理职能的划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管理,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管理。

二、关于城乡结合部地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问题。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产籍由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随着城市扩展和城市规划区调整外延,凡涉及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的,其地面建造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由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扩展和城市规划区调整中集体土地未改为国有土地的,其地面建造房屋的产权产籍仍由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关于城乡结合部地区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问题。在城乡结合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土地性质和上述分工搞好各自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协商,在国有土地所占比例很低的建制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对集体土地所占比例很低的城市建成区,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其具体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在相互委托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必须做到不重不漏。为便于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使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使用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一旦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除已给补偿的待拆除房屋外,房屋权利人应立即换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关于城乡结合部地区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问题。九五时期以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要求,在各自责能范围内登记换发的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全省统一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只要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的,都是合法的、有效的。

00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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