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收入转化为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10 作者: 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切实加快推进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华的进程,现就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按规定专户存储后转化为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在留足维修基金后,要全部按政策用于发放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二、照市政府的《关于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有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并有条件可用于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但不实施的企业,不允许支取售房收入用于其他其售房收入将由市里统筹使用。

三、要进一步提高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市房改的有关政策和操作程序办理,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收入转化为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时限,限定为20021231日前。



沈阳市房产局 辽ICP备19004562号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92号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