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发〔2011〕24号
关于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市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市房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二手房买卖均应通过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结算房价款。市、区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机构和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公司”)等单位要切实做好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的风险防范工作,承担起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责任。
二、本市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服务原则。
三、市、区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房屋交易资金
监管相关登记事务。
资金管理公司负责本市(不含三县一市)交易资金监管具体工作,是交易资金管理保证机构。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应实施监管。约定的定金部分,应在法定比例范围之内。
五、交易结算资金实施全额资金监管和部分资金监管两种方式:
(一)采取全额资金监管方式的情形:1.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2.通过监管受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支付房价款的;3.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或代理的;4.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的。
(二)采取部分资金监管方式的情形:1.买方为卖方偿还原有贷款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的,可将扣除偿还原有贷款后的房价款予以监管。买卖双方需提供他项权利注销证明,且注销证明应在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前30日内;2.买卖双方属于房屋置换的,可将房价款差额部分予以监管。
六、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可选择申请免除资金监管,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所指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配偶。亲属同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非同户籍的,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免除监管的,买卖双方需要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声明。
七、市、区房屋登记场所应设立资金监管窗口,为买卖双方提供监管服务,买方可通过资金监管窗口POS机存入监管房款。现金缴款的,各监管受托银行营业网点应设立VIP窗口,为买方存入监管房款提供方便。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资金监管办事流程,在从事经纪活动中积极宣传资金监管对买卖双方房款及权属风险安全防范作用,提示房屋买卖当事人主动通过资金监管方式交易过户。
九、市、区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机构和资金管理公司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加强此项工作的贯彻实施。市房产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确保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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