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发〔2012〕55号
关于推行《供热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供热单位:
为规范我市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制定了《供热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用热双方签订的供热合同。
二、工商、供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当事人正确使用“示范文本”。
三、各供热单位要注意收集“示范文本”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供热部门不定期对“示范文本”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示范文本”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推广使用。
附件:《供热合同》(住宅)
《供热合同》(非住宅)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工商局
二 ○ 一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供热 合同 文本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8日印发
修改供热合同的说明
我市现行的《供热合同》由市工商局监制,是全市供热行业合同的规范性文本,在规范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供、用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方面
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未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用热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维修、管理权限的变更,合同中第五条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四)在供热之前督促用热方对室内采暖系统进行检查;
(六)负责维护分户阀之外的共用管道系统;
(八)在发现用热方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用热方。
合同中第六条用热方的权力和义务变更如下:
(六)维护供热设施的完整和原布局。
(七)负责维护分户阀之内的室内供热管线与设施。
二、违约责任方面
遵照《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或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的原则。合同中第七条供热方的违约责任方面,增加了“因供热方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热方按时供热或未达到供热标准的,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颁布的退费办法退费。还应当向用热方支付采暖费总额的20%违约金。”的条款。供热方未按时供热或供热不达标,不单纯是退费的问题,还涉及到违反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违约金以采暖费总额的20%为宜。
三、明确了房屋所有权或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后采暖费的处理情况
合同中第九条二项:用热方未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或公有住房承租权发生变更的,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采暖费。进一步增强了用热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四、由于非住宅(即公建、商用、厂区、仓库、车库等)与住宅供热在交费、用热、维修、更新改造诸多方面的差异,我们在《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起草了非住宅的供热合同示范文本。
供 热 合 同(非住宅)
(示范文本)
供热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用热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热双方在供热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及省、市供热的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地址、交费面积
(一)供热地址(全称): 区 街(路) 号
(二)交费面积
供热面积 平方米。
无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供热面积 平方米。
超高部分 平方米 (超高部分面积的计算按照沈阳市物价局(沈价审批〔2008〕92号文件执行)。
实际交费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每年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24时止。
第三条 供热标准
双方一致同意在供热期内,甲方将根据本合同内供热建筑的设计要求,保证对其供热。
(一)办公区房屋室温不低于18℃。
(二)经营场地、库房、车库及其他场所、附属用房等室内温度不低于 ℃。
第四条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内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证明等相关资料,经确认后,签订本合同。
第五条 热费标准、热费金额、交费时限
(一)热费价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标准。
非住宅建筑 元/米2(建筑面积),车库 元/米2 (建筑面积)。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价格调整时,按照沈阳市物价主管部门调价文件执行。
(二)热费金额共计: 元。
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
(三)交费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0 日期间。逾期未给付的或未全额给付的,自逾期 日起将计收未给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10%计算。
第六条 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与管理
自 位置的以内的管网、设施均由乙方维护与管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有关供热设备用水、电问题
换热站运行用电指标: 度。电费按平均电价,每度 元;
供热系统用水指标:每平方米 公斤。水费按市自来水公司用水价格每吨 元、二次加压费每吨 元、污水排放费每吨 元,合计单价每吨水费 元。
如电费、水费政府有新文件调整价格时,按新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甲方应付给乙方的电费、水费,乙方可以从供热费中扣除。双方对上述问题可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向乙方收取供热费用。
2、按合同约定对乙方实际供热区域进行监督和稽查。
3、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超面积、超范围用热。
4、乙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存在问题部位实行缓供、限供和停供,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1)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没有全额支付供热费,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付费的;
(2)供热之前因乙方设施不具备供热条件造成无法供热的;
(3)乙方的用热设备存在着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其他损失的。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热质量和范围向乙方提供热力。
2、对供热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有权提出退费、赔偿损失。
3、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供热费。
4、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用热。如需增加供热面积或暂停用热,应向甲方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停止供热时,乙方应结清供热费。
5、维护各种供热设施的完整与原布局,保证供热效果。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供热的,甲方应按照延误供热的期限,退回乙方供热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按照日交费额的10%计算。
2、在供、用热条件均正常的情况下,因甲方一次网水温过低,持续时间一周以上,造成乙方室内温度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供热要求,甲方向乙方赔偿供热费总额的 %违约金。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影响正常供热的;
(2)乙方室内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非甲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供热设施检修与抢修期间内的。
4、因停电、停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止供热,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违反合同中的约定,私自增加实际供热面积,除按增加供热面积补交供热费外,还应按所交供热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在适当的时机,在政府统一规划下,对本合同内的供热区域安装热计量表,以实现按表计量,节约能源。
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之前签订的所有关于供热方面的合同均作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用热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乙方房屋所有权或承租权发生变更的、房屋拆迁的;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_方式处理:
1、 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的合同,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 热 合 同(住宅)
(示范文本)
供热方:
用热方:
为明确供、热双方在供热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及省、市供热的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地址、交费面积
(一)供热地址(全称): 区 街(路) 号
(二)交费面积: 平方米
其中:住宅交费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住宅(车库等)交费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无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采暖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二条:每年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24时止。
第三条:供热标准
(一)供热期内,居室、客厅内温度不低于18℃;
(二)经供、用热双方协商,约定本合同内非住宅的房屋室内温度不低于 ℃。
第四条:热费标准、交费时限
(一)热费价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标准。
住 宅 元× 米2 计: 元,
非住宅 元× 米2 计: 元,
合计: 元。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价格调整时,按照市物价局调价文件执行。
(二)交费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0 日期间将本供暖期的热费全额交付供热方。逾期未给付的或未全额给付的,自逾期 日起将计收未给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违约金以未交费额 %计算。
第五条: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向用热方收取采暖费;
(二)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制止超量、超范围用热;
(四)在供热之前督促用热方的对室内采暖系统进行检查;
(五)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不交费的,经催告之后仍未交费的,供热方可以中断供热;
(六)负责维护分户阀之外的共用管道系统;
(七)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或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中断供热,应当提前以有效形式公告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热。因不可抗力原因的除外;
(八)发现用热方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用热方;
(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限和使用范围向用热方供热;
(十)对超出产权证面积的房屋,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供热。
第六条: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供热方出具收费文件及供热管理的相关文件。
(二)要求供热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限进行供热。
(三)可以对供热方违背本合同的行为提出索赔。
(四)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方交费。
(五)增加用热量或停止用热的,应当向供热方办理相应手续。
(六)维护供热设施的完整和原布局。
(七)负责维护分户阀之内的室内供热管线与设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方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方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供热的、未达到供热标准的,按照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布的退费办法退费。还应当向用热方支付供暖费总额20%违约金。
2、由于供热方责任事故,给用热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供热方承担赔偿责任。
3、共用供热设施出现故障,给用热方造成损失的,由供热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费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2、用热方违反供热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应立即整改。对发生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用热方自行对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改造、施工,影响其他用户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用热方暂停用热,需向供热方办理停供手续。
第九条:供热的房屋所有权或公有住房(廉租房或公租房)承租权发生变更时,用热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供热方,结清采暖费。
用热方未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或公有住房承租权发生变更的,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采暖费。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的合同,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当事人需要修改合同条款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订,补充协订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用热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用热人房屋所有权或公有住房承租权发生变更的、房屋拆迁的;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__方式处理:
1、 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供热方(盖章): 用热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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