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发〔2012〕66号
关于印发《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区直属分局:
为推动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非住宅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沈阳市房产局会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发布《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SFZL-2012-0002)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依据
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示范文本对于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明确了权利和义务,具有指导性意义。
二、文本使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使用《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增加或减少,或对内容进行调整,也可以约定其他内容。
三、文本取得
各相关单位及房屋租赁当事人可到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领取《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或登录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本合同示范文本(网址为http://www.syfc.com.cn/work/zl/shouye.htm)。
四、制定机关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沈阳市房产局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在沈阳市范围内推行使用。
五、其它
自本《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印发之日起,原由沈阳市房产局与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SFZ-2000-01)同时作废。
附件:《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SFZL-2012-0002)
监制
沈 阳 市 房 产 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1、沈阳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沈阳市房产局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沈阳市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使用。
2、非住宅房屋是指房屋用途为住宅之外的房屋,主要包括用于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军事用房等用途的房屋。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他条款。
4、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增加、减少,或对内容进行调整。
5、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每份合同完全一致。
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市 区 街(路) 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用于 ,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号: _ ___
房屋内设施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该房屋年(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乙双方每 个月租金结算一次,乙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的 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期租金,以后乙方应于每期租金到期前的 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租金,支付租金的方式为: 。
第五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 元, 合同终止时房屋内设施状况完好无损及各种费用已经支付完毕,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服务、水、电、燃气
等费用由 承担。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支付。
第六条 权利义务约定
在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1)保证该房屋产权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其他债务,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房屋租赁期间内,如因赠与、析产、继承、买卖转让或抵押该房屋,甲方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继续履行。
(3)甲方如出卖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4)房屋租赁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使用该房屋,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甲方同意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对房屋进行改建、装修或增添设施,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涉及到承重构件的改动,增加房屋荷载,以及从事危及毗邻房屋和整栋房屋安全的活动,必须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批准,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设计的装修方案应经甲方书面认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装修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3)如将该房屋转租,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甲方可以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因使用不当或乙方的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5)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时,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如须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 提出,经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赁期届满后的
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费(人民币) 元。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状态,并经甲方验收认可,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维修
租赁期限内,该房屋自然损坏的维修养护由 方负责;由于使用不当或装修造成损坏的,维修由 方负责;维修责任方延误维修或维修不当,给对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 合同终止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如因国家房屋征收、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出现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等情形,必须终止合同时,甲方应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涉及到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规定方式解决。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如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乙方按下列第 款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时,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赔偿。
(2)甲方应向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 元,合同继续履行,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时,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赔偿。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付租金,甲方按下列
第 款约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1)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 元,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乙方应向甲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 元,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如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经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申请由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申请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有:
上述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由 方负责办理,房屋租赁手续费由 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存档一份。
出租方(甲方)签字: 承租方(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记备案机关:
登记备案编号:
登记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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