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屋冬季拆迁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13 作者: 来源:

各区房产局:

   现将《沈阳市城市房屋冬季拆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五日

沈阳市城市房屋冬季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房屋冬季拆迁时间段为冬季供热阶段,即当年111日至次年41日期间。

元旦、春节期间不得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县(市)以外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

   第四条 城市房屋冬季拆迁管理实行区域负责制。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可行性提出意见,保证城市房屋冬季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当加强拆迁现场巡查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于111后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的,必须做好拆迁计划,制定可行的拆迁方案,应当在年度内完成拆迁工作;不能完成的,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由于城市房屋拆迁保障单价调整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准备适量现房,用于被拆迁居民临时过渡,也可以用于产权调换。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居民租赁适合其经济承受能力的过渡房屋,给予被拆迁居民用于越冬的自备燃料、冬菜等物资补贴,具体标准及发放方式在拆迁方案中明确。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与房屋拆除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保障未搬迁居民的供水、供电、供煤气、供热设施及其维护结构的完整。

   第九条 供热设施及房屋门窗等设施保持完好的单体住宅楼,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原供热方式供热。

   第十条 单体住宅楼实行集中供热的,已搬迁居民剩余采暖费的处理原则为:已经实行分户供热的,由供热单位向已搬迁居民退还剩余采暖费;未实行分户供热的,由拆迁人向已搬迁居民退还剩余采暖费。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加强对拆迁区域内实行集中供热的已搬迁空置房屋的巡查工作,发现供热设施跑、冒、滴、漏等现象,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单体住宅楼的居民搬迁率超过60%时,对于剩余未搬迁居民,由拆迁人发放电暖器,或者给予电费补贴、采暖费补贴、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对于不宜采取集中供热方式供热的拆迁区域,由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拆迁人给被拆迁住户发放电暖器,或者给予电费补贴、采暖费补贴、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拆迁人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宜供应煤气的拆迁区域住户,应当发放燃气罐或者发放电费补贴。

   第十五条  采取用电方式取暖或者替代煤气设施时,必须保证用电容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210起施行。2006630发布的《关于解决拆迁区域未搬迁住户冬季供热问题的试行意见》(沈房[2006]10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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