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局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沈房发〔2016〕85号
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沈阳市房产局行政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房产局行政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检查是指局机关各相关执法部门及受委托的局属执法单位依法履行我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行政检查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检查权及检查程序应当公示。在实施行政检查前,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上报行政检查计划,在获得批准并备案后,按计划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检查计划有局机关各相关执法部门及受委托的局属执法单位按有关要求制定,由局政策法规处汇总后,通过局办公室统一上报。
第五条 具体实施行政检查的局机关各部门及受委托的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获得批准并经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通过我局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六条 实施行政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行政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检查工作。
第八条 行政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检查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当事人提出行政检查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检查人员所在局机关各相关执法部门及受委托的局属执法单位提出,有关单位应当将回避申请记录登记入卷。回避决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的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参与此次行政检查工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九条 我局将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将行政检查文书、案卷作为评查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处、人事处负责我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对于我局在行政检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及群众投诉进行督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相关执法部门及受委托的局属执法单位实施检查,应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批准应当明确意见。禁止对同一相对人同一事项或同一问题,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确需检查的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符合“双随机”检查要求的,应按“双随机”抽查机制进行。
第十二条 开展行政检查前,局机关各相关执法部门及受委托的局属执法单位,应将上报批准情况及受检查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检查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向检查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并填写具有统一编号的行政检查制式文书。检查结束后,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形成书面检查结果报告,检查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四条 需要与其他执法机关共同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首先协商指定一个牵头单位后,实施联合检查。如协商不成应请示共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开展行政检查应同时兼顾上下级行政机关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进行行政检查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检查人员从事行政检查活动,应当仪表规范,着装整洁,用语文明规范、表达准确、通俗简洁,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挑衅、恐吓、威胁性语言。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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