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2016〕38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调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沈阳市房产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房产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纳入到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上报局班子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决定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的过程。
第三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市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提报工作。提报前,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五条 局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作为下一步决策的参考资料。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审批要件是否齐全;
(三)程序是否正确;
(四)适用依据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七条 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业务部门拟办意见不一致时,相关业务部门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对原拟办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相关业务部门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上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参考资料存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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