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发〔2013〕54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工商分局、行政执法分局:
现将《沈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沈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沈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的精神,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在今年联合开展一次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依法纠正并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完善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培育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努力形成良好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等各级管理部门有关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制度与措施;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房地产经纪机构进一步增强守法诚信经营意识,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营造规范有序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环境。
三、工作机构
为做好本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成立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参加的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范 民 市房产局副局长
王伟民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丁奇志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市场产权管理处,负责本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工作。该办公室成员由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张绿波 市房产局市场产权管理处处长
副主任:腾玉伟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分局局长
张大鹏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挥调度处副处长
成 员:秦 辉 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
商伟光 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主任
何 悦 市房产局市场产权管理处副处长
以上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均为本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联络员,分别负责相关工作联系协调事宜。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
本次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查处四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二是取得了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资质证书的机构,现有专业人员、注册资金等方面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三是违规代收代付客户资金,包括购房款、租金、税款、维修资金及办理贷款或者产权登记手续费用的;四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存在擅自发布信息、协助签订“阴阳合同”、协助规避限购限贷、炒卖房号非法牟利、为不符合规定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低进高出赚取差价、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或担保等服务、冒用经纪人员名义签署合同、租借经纪人员证书以及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出租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以上述重点查处的四个方面为基础,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房地产经纪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信息服务系统,不断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体系;组织本系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的从业资格和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强管理,依法规范经纪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经纪机构;查处违法广告、合同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期间,加大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发布信息、协助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部署
本次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2013年8月16日至8月31日,为部署宣传阶段。
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下发工作方案。进行工作部署并落实工作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开设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按系统分别上网公布,以便接受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力度宣传依法中介,广泛宣传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使各参与部门、市场主体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齐心协力、紧密配合,共同开展好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第二阶段从20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清查整改阶段。
由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各区房产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配合,组织全市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自查,全面清查其执业资质,对不符合执业标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执业资质证书;对我市在售商品楼盘进行全面清查,严禁开发商委托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楼盘销售、代办购房贷款和代办产权登记手续等;同时,在市辖区范围内以街、路为基本单元进行网格化巡查,实地走访从事经纪业务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机构,进行登簿造册,督促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机构及时申领执业资质证书。
第三阶段从201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联合检查阶段。
由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以行政区域为责任单位,以清查整改阶段统计信息为基础,对全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未取得执业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求限期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下一年度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对存在违规代收代付客户资金、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违法转让业务、发布虚假信息、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以及低买高售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力求全面、准确、依法整治,严厉查处扰乱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阶段从201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在总结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经验基础上,研究下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的相关制度措施,通过制定出台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和政策文件,把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固定下来,发挥制度约束的长效作用。同时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记录查询系统,形成优胜劣汰、自觉从严规范行为的有效制约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参与部门的领导及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同志,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既要查处房地产中介服务环节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积极主动地参与此项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各部门分别承担的任务落到实处。
(二)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各级参与部门要按照清理整顿任务分工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逐级抓好落实,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部门之间要紧密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重要情况,以利于统一进行工作指导,形成协调联动的良好工作机制。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参与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抓住重点问题,采取得力措施进行重点整治,注重取得实际效果。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促进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治理机制,以利于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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