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发[2012]72号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
《沈阳市供热设施或者供热经营权变更手续办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沈阳市供热设施或者
供热经营权变更手续办理办法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供热市场监管,规范供热设施或者供热经营权变更行为,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指供热设施变更是指出让方(原供热单位)将供热热源、管网的所有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供热经营权变更是指出让方(原供热单位)将某一区域的供热经营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 三 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供热设施或者供热经营权的变更。
供热设施或者供热经营权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实施变更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简称供热办)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 四 条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冬季供热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一般情况下供热设施或者供热经营权的变更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间内进行。
第 五 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属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供热办备案;跨行政区域经营的或者出让方与受让方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供热办批准。
第 六 条供热设施或者供热经营权变更手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双方向供热办提出变更申请,出让方提供供热设施和热负荷状况基础资料,受让方提供供热资质、供热信用等级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供热办应当对提出变更申请的出让方、受让方的供热设施、热负荷状况进行实地查勘,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根据实地查勘和审核情况,供热办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四)经供热办批准后,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并将转让协议复印件报供热办。
第 七 条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三级以上供热资质、AA级以上供热信用等级;
(二)具有能保证冬季供热达标的完好设施;
(三)在近两个采暖期内供热服务投诉率不超过5‰、供热设施故障率不超过2‰。
(四)具有完备的财务管理系统;
(五)具有与受让项目相匹配的暖通、热能、给排水或者电气等专业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
(六)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七)固定的办公场所等。
第 八 条办理供热设施或者供热经营权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要件:
(一)转让方的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供热单位资质证书、供热信用等级证明;
(三)受让方的供热经营许可证;
(四)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转让双方的供热设施、负荷、资产证明。
第 九 条供热设施或者供热经营权变更获得批准后,出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式(接管、有偿转让、无偿转让、经营权转让和股权转让等)、时间、供热面积;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债权、债务的承担;
(四)设备、管网等维修、改造和更新的责任以及资金承担;
(五)人员安置;
(六)履约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九)其它约定事项。
第 十 条供热办应当对出让方、受让方的变更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供热设施或者供热经营权变更后,受让方应当在十日内到市或者区、县(市)供热办办理其供热基础资料登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