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5-16 作者: 来源:

沈房发[201247

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

供热方案确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

《沈阳市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定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沈阳市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定行为,保证供热热源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供热方案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供热热源工程、敷设或者更新改造供热管网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供热联网或者摘网工程。

第三条 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认的行政主管部门。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供热办)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定手续,并提交下列要件:

(一)新建供热热源项目

1、热源建设申请;

2、供热经营许可证;

3、市发改委立项审批意见;

4、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改建、扩建供热热源项目

1、热源改建、扩建申请;

2、供热经营许可证;

3、市(区)发改委立项审批意见;

4、改、扩建热源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敷设、更新改造供热管网

1、管网安装申请;

2、供热工程项目概况;

3、供热经营许可证;

4、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5、敷设、更新改造管网的示意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用热单位以及用热户的挂网或摘网

1、用热申请、摘网申请;

2、供热工程项目概况;

3、企业经营许可证;

4、项目规划土地使用证;

5、沈阳市地源热泵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第五条 市供热办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勘查、审查,形成《沈阳市建设项目供热联网方案审定意见书》或《建设项目供热方案审定意见书》,并通知供热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市供热办可将部分供热方案的确定工作委托给区供热办代为办理。

第七条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531日。

主题词:供热  方案  通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2516日印发



沈阳市房产局 辽ICP备19004562号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92号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