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07-17 作者: 来源:

关于印发《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产局(处),各区、县(市)民政局:

《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00三年三月十三日

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障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处于拆迁范围内,居住在符合下列条件无房产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边缘户,由拆迁人给予补助:

(一)   没有得到过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

(二)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住房;

(三)   居住的无房产产籍房屋必须独立开门;

(四)   持有拆迁地20011231日前迁入的独立户口,并在此居住(夫妻结婚未合户、夫妻未离婚分户、法定婚龄前分户的除外)。

第三条按照无房产产籍房屋所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区域类别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补偿40000元;二类地区补偿35000元;三类地区补偿30000元;四类地区补偿20000元。

第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区房产局会同区民政局共同组织拆迁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拆迁人,对无房产产籍房屋进行摸底和初步确认。并在初步确认后的三日内向拆迁地的居民公示。

第五条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进行认定和登记造册后,送区房产局,区房产局统计补助金额,拆迁人按照区房产局统计的金额,将补助费交给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向住户发放。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313日起施行。

主题词:房屋 拆迁 补助 办法 通知

抄报: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033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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