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2-04-24 作者: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自我部1987年公布《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并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以来,全国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走上正轨。房屋权属证书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培育完善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法制的不断完善,199475日全国人大第八届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制度。我部在1987年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内容、格式、防伪等方面都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发展;另外,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城市也一直没有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少数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也擅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一些犯罪分子甚至伪造权属证书,从事诈骗活动。这些现象严重地干扰和破坏了房地产行政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政治经济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整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秩序,规范房地产权发证工作,制止多部门、多级发放房屋权属证书,防止违法分子伪造房屋权属证书,促进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部决定重新审定并颁布房屋权属证书式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权属证书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见样本)。

  二、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为了保证房屋权属证书的式样、规格、色彩、纸张、防伪等技术要求的统一,决定由北京印钞厂统一印制房屋权属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建设部上报辖区内的市、县发证机关名称,以便我部审核后统一编注册号。各地凭我部批复的注册号与北京印钞厂联系印制。

  为了尽快印制房屋权属证书,各地在上报辖区内市、县发证机关名称的同时,请将首次印刷各类房屋权属证书的册数报我部房地产业司,以便通知北京印钞厂作好造纸准备。

  四、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启用,个别的市、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启用的,经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报建设部备案,可延期至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直辖市不能按时启用的须经我部房地产业司批准)。登记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利人持有的旧权属证书应在2000年年底前有步骤地全部更换完毕。

  五、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发机关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写说明》(见附件)认真填写,各地不具有解释和更改权利,解释权归建设部。

  更换房屋权属证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产权单位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的领导支持,房地产行政主管机构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地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房地产行政机构,要把这次换证工作作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搞好宣传活动以提高全社会的房屋产权意识。各级产权登记发证机关要把这一工作与整顿产权管理秩序,开展验证工作结合起来,并与提高产权档案、测绘等工作水平,实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的业务建设,开展优质服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好这次换发产权证等工作。各地在换证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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