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夫妻约定共同所有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2-27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夫妻约定共同房屋所有权属登记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都令第57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按份额共有、共同共有,共同向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部门申请登记的,适用此程序。

二、夫妻约定房屋共有的,应当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或者向房产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夫妻双方在房产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工作人员面前在申请书上签字。

三、当事人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沈阳市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栏填写夫妻两人姓名,房屋产权来源栏填写“约定共有”份额栏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四、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房屋《契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经过公证的,需提供公证书;

(四)户口簿、结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五)双方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登记发证部门工作人员告之申请人提供必要资料、证件,审查要件是否齐全,发出领证通知,进行房屋产权档案调查,配产籍图,签署初,复审意见,报负责人签批。

六、缮证。

(一)微机中原产权人条目核准后,按“转移登记”的“买卖”程序进行微机录入,“占有份额”栏填“x%”,共有权证纪要“占有份额”栏填“x%”,如共同共有,二人占有份额均填写50%,附记2中填写“夫妻共有更名非交易”字样;

(二)如属共同共有,缮证后,在《房屋共有权证》的“共有权人所占份额”栏中加盖“共同共有”章;

(三)如微机中无原产权人条目,可以进入“初始登记”程序,按照以上要求直接录入新条目。

七、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八、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的;

(二)房屋有查封、抵押的;

(三)不填注共有权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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