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2-21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屋

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行为,更好地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根据《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应当遵循买卖双方“自愿”原则。

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不选择资金监管的,应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放弃资金监管的声明》(见附件一)。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资金监管的,可以选择全额资金监管,也可以选择部分资金监管,资金监管额度由买卖双方自行议定。

附件: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放弃资金监管的声明

                          沈阳市房产局

                          2017年2月21日

附件1:

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放弃资金监管的声明

  出卖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买受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买卖双方对放弃资金监管做如下声明:

  买卖双方在办理区街(路)号间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自愿放弃沈阳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监管服务,并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同时,也不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收代管交易资金。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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