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2-21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屋
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行为,更好地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根据《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应当遵循买卖双方“自愿”原则。
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不选择资金监管的,应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放弃资金监管的声明》(见附件一)。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资金监管的,可以选择全额资金监管,也可以选择部分资金监管,资金监管额度由买卖双方自行议定。
附件: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放弃资金监管的声明
沈阳市房产局
2017年2月21日
附件1:
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放弃资金监管的声明
出卖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买受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买卖双方对放弃资金监管做如下声明:
买卖双方在办理区街(路)号间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自愿放弃沈阳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监管服务,并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同时,也不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收代管交易资金。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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