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17〕12号)
发布时间: 2017-03-03 作者: 来源:

沈房发〔2017〕12号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管理

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发挥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营造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将《沈阳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

                           2017年3月3日

沈阳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营造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以下简称“行业专家”)是指由具有较高的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

第三条沈阳市房产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行业专家资格认定、培训考核、登记管理、指导监督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年龄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从事行业专家相关活动的必要时间。

第五条行业专家报名采取个人报名方式。报名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沈阳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返还申请人;

(三)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市房产局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专家证书。专家聘期为三年,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进行认定。

第七条行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由市房产局或其委托的其他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讲座和交流;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物业项目评优、物业费价格评估、物业项目评标等活动进行独立评审、测算,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参与物业评标活动、物业费价格评估时,取得合理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行业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为制定沈阳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

(二)开展物业管理专项工作研究,为解决行业难题等提供专业的咨询、策划等工作;

(三)行业专家应当按时参加市房产局每年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四)参与物业招标投标评标、优秀物业项目考评等工作,在参与上述工作时,主动出示《沈阳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行业专家在参加物业项目评标、物业费价格评估等工作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当事人有直系或近亲关系的;

(二)与受委托参与的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三)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顾问服务的;

(四)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五)其他应申请回避的情况。

第十条市房产局每年对行业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主要针对行业专家上年度履行义务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行业专家的依据,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其业绩档案。

第十一条行业专家存在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其行业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或达到退出年龄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调离本市工作的;

(五)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市房产局委托的行业专家工作事宜每年累计两次以上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行业专家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市物业服务评标评估专家管理办法》(沈房发〔2012〕4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2017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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