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发〔2017〕13号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代理机构和评估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招投标代理机构和评估机构管理,现将《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代理机构和评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
2017年3月3日
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代理机构
和评估机构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加强对物业服务招投标代理机构和评估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房产局负责设立物业服务招投标代理机构和评估机构名录,供招标人随机选取。
二、本规定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市场中介组织,主要从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进入名录的代理机构,可以在我市承接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
三、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聘用物业管理专家不少于2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负责以下事宜:
(一)制作招标文件、拟定招标方案及评标标准;
(二)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
(三)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提供招标、评标现场服务;
(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五、代理机构在申请进入市房产局设立的企业名录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规章制度;
(三)物业管理专家证书和聘用协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立即清除出名录,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承接不具备招标人资格的主体提出的物业服务招标项目的;
(二)1年内出现因编制招标文件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废标2次以上的;
(三)妨碍投标人正常投标的;
(四)组织投标人围标、串标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本规定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市场中介组织,主要对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组织,不得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进入名录的机构,可以在本市承接物业服务价格评估业务。
八、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聘用物业管理专家不少于2人,会计师不少于1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评估机构在市房产局办理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规章制度;
(三)物业管理专家和会计师的证书和聘用协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评估机构在1年内出现因测算的物业服务价格不合理导致流标2次以上(含2次)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行为的将被立即清除出名录,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一、评估机构和代理机构聘用的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只能在一家机构从事业务,并且在承接业务时,应采取回避原则。如发现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在2家以上评估机构或代理机构任职,或在承接业务时未按相关规定采取回避原则的,将被立即清除出名录,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涉事专家按相关规定处理。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2017年3月3日印发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