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沈房发〔2017〕14号)
发布时间: 2017-03-03 作者: 来源:

沈房发〔2017〕14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物业服务行业的有序发展,根据《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评标专家库、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和评估机构名录,供招标人随机选取。

二、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或评估机构的,应派代表持书面委托书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20日前,到市房产局随机抽取。

三、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

四、招标人完成招标备案后,应持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和电子版招标公告到市房产局办理网上公告。

五、在网上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协商一致且条件允许可以提前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到市房产局从其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持招标人书面委托及身份证明于开标当日准时参与评标。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行推选出一名组长负责组织落实评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八、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办理中标备案前,招标人应到市房产局办理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的招标文件、拦标价测算报告和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事项。

九、招标人完成中标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十、代理机构应保存招投标过程中的书面材料;采集并保存开标、评标全程影音资料至该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沈阳市房产局

                2017年3月3日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2017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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