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夏季房交会期间个人购买商品住房
发布时间: 2017-01-05 作者: 来源:

沈房发〔201573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2015年夏季房交会期间个人购买商品住房

实行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举办的“沈阳市2015年夏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期间,对个人购买参展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住房,继续实行发给补助资金的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2015年夏季房交会期间,个人购买参展企业销售的我市各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可继续享受购房补助政策。购房补助标准,补助认证、审核与发放,补助资金的设立、划拨与结算及其他有关规定,均按照20141118印发的《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交会期间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实行补助政策的通知》(沈房发〔201498号)执行。

此购房补助政策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26号)中规定的购房补贴奖励政策,两者优惠不可兼得。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78



沈阳市房产局 辽ICP备19004562号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92号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