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文件
沈阳市房产局
沈公发[2003]92号
关于“放宽买房落户的条件”
补充规定与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房产局(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增强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市公安局、房产局经共同研究,现对市政府今年印发的《关于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沈政发[2003]3号)中“放宽买房落户的条件”所规定内容提出以下补充规定和保证措施:
一、 补充规定
1、 外地居民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购买各类居住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准予本人、配偶以及共同居住的父母、未婚待业子女,在其房屋所在地办理本市城市居民落户手续。
2、 外地居民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购买非住宅房屋总价款达到20万元以上,或房屋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可按前款相同人员办理在我市落户的手续。
二、 保证措施
为切实发挥外地居民在我市买房落户政策对搞活房地产市场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防止发生以一处房屋多次重复转让、骗取落户口的问题,须采取以下保证措施:
1、 房产部门统一印制使用存量房屋买房落户的专用申请审批表。今后市、区两级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转让手续时,应提示买房落户的当事人统一使用此表;市、区两级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机构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须在该证上注明属于“买房落户”的字样。
2、 同一处房屋办理买房落户转让手续须间隔一年以上。今后市、区两级房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存量房地产转让手续当中,对原《房屋所有权证》注有“买房落户”字样的,凡两次转让日期间隔不足一年的,不允许使用“买房落户”专用申请审批表办理转让登记,市、区两级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买房落户”的字样。
3、 公安机关办理买房落户手续建立专项登记查验制度。今后办理买房落户手续,要建立专项登记电子档案;在审查原规定各项要件基础上,查验其《房屋所有权证》上是否注明“买房落户”的字样,查验同一处房屋办理买房落户手续的间隔时间,凡间隔不足一年的不给予再次办理买房落户手续。
4、 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办买房落户手续时,由公安机关在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买房落户”字样。
以上补充规定与保证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房产局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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