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新建建筑项目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沈房发〔2017〕59号)
发布时间: 2017-07-25 作者: 来源:

沈房发〔201759

沈阳市房产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新建建筑项目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供热企业(单位):

    按照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垄断性服务行业涉企服务行为,保护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新建建筑项目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新建建筑项目供热工程费(以下简称“供热工程费”)是指新建民用建筑中住宅与非住宅建筑(以下简称“新建建筑”)所需联网的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用。供热工程包括热源厂建设增容、一次管网、换热站(不含房屋)的供热系统工程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联网供热的新建建筑项目,均应按照本通知交纳供热工程费。供热工程费由联网供热企业(单位)向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或新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收取。

三、新建建筑项目供热工程费最高限价标准为建筑面积80/m2,对处在供热热源稀缺区域的新建建筑项目可上浮10%。供热工程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供热企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根据供热热源充裕和稀缺等实际情况,在限价标准内协商议定。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对超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部分,由供热企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

除上述费用外,各供热企业(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与联网供热事项相关的其他费用。

四、供热工程费的使用范围:

(一)热电联产供热工程。自热电厂出厂口至换热站出口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含一次管网、换热站运行设备及安装,节能环保设备及安装,不含换热站土建及水电配套的工程。

(二)锅炉房及其他热源供热工程。自供热热源至换热站出口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含锅炉房设备改造及配套土建、运行和节能环保设备及安装.以及一次管网、换热站运行设备及安装,不含换热站土建及水电配套的工程。

五、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或新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供热联网事项。供热联网事项由相关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总体要求和区域供热布局安排以及年度供热联网计划,经过项目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确定具体的联网供热单位。

六、联网供热工程由联网供热企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实施。联网供热单位负责组织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安全和验收。现有20/小时以下的小型燃煤锅炉严禁新增供热面积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房产局 

                                 2017年7月6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7年7月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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