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关于明确“商改住”变更条件和流程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7〕26号,以下简称“沈13条政策”)中“商改住”有关工作,参照《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2016年第86号)相关规定,现就原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含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项目调整为自住型公寓的条件和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商改住”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二)地处非核心商业区,不属于金廊核心区(长大铁路至浑河北岸段)、太原街商贸区、中街商业区、东中街商业区。
(三)具有独立卫生间、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
二、申请“商改住”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寓“商改住”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四)建设国内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及附图(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五)规划审批存档图纸(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六)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七)项目申请调整范围及明细表(原件,一式两份)
三、“商改住”申办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产局提出公寓“商改住”申请。
(二)市房产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核对。
(三)市规划国土局对项目是否属于非核心商业区、未售状态以及居住条件(即是否具有独立卫生间)进行审查。
(四)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公寓“商改住”通知书。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公寓“商改住”通知书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合同备案信息变更。
(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通知书载明事项,对未售房屋用途进行调整,在备案合同上增加“自住”选项。
四、此变更不属于项目规划用途变更,仅适用于项目按照“沈13条政策”规定在落户、水电暖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
五、本通知从
附件:公寓“商改住”申请表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3日
附件
公寓“商改住”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 信 息 | 建设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姓名 及联系电话 | 代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项 目 信 息 | 项目坐落 | 区 街(路) 号 | ||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编号 | 土地规划 用 途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通知书编号 | 建设规划 用 途 |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及取得时间 | 拟调整用途 | |||
申请认定范围 | ||||
承 诺 说 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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