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04 作者: 来源:

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相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沈阳市房产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房产局

                         20176月29


沈阳市房产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我局在履行房产管理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撤销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编制全年行政检查计划等行政行为。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重大执法决定作出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的过程。

  第三条 我局成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法制工作局领导任副组长,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市场处、审批办、物业处、小区办、供热办、租赁中心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局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市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提报工作。提报前,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提出拟办意见。

局办公室负责提请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时的组织协调工作。

局纪检监察处会同人事处、法规处负责责任追究工作。

局法律顾问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专职审核人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是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是具有2年以上政府法制工作经历的;

  三是具有3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的;

  四是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

第七条要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局法律顾问要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提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局政策法规处会同人事处编制《沈阳市房产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根据职权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相关业务部门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说明中应当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依据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听证情况,处理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决定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四)决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六)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依法及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与其他执法材料一起形成卷宗存档

一是对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 ,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是对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是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是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是根据案件事实,提出不应当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需经两名审核人员签字,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签发后生效。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业务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及时补充,必要时,可以调阅被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作为下一步决策的参考资料。案件复杂的,经主管法制工作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业务部门拟办意见不一致时,相关业务部门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对原拟办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相关业务部门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上报法制工作和业务工作主管局领导研究决定或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房产局与其他执法部门联合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房产局为牵头单位时,局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其他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房产局拟提请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报送政府法制审核前须经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法制审核。

 第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通过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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