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20 作者: 来源: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县(市)建设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现就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尚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提出备案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时,所设分支机构要一并报备。

二、从事商品房营销代理,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直营店、连锁店、加盟店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到市房产局办理备案;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备案条件:

1.经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范围中含有房地产经纪业务;

2.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3.至少具有1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者2名专职沈阳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填写沈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从业房地产经纪人员证明;

3.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予以登记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

2.受理部门进行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沈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有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的,可适当延长备案审查时限。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备案证明效期届满,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备案续期需提交的材料除上述申请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原备案证明。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核发备案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原核发备案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后,其下设的全部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备案。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凭备案证明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数字认证,领取存量房网上签约电子密钥。电子密钥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有效,超出有效期后房地产经纪机构仍未办理备案续期的,将暂停其网签资格。

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完善我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系统,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经营、诚信执业,为公众信息查询及社会监督提供平台。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动态监管。在办理机构备案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报送市房产局。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之日前已取得《沈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当换领备案证明。《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经纪机构执业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房发〔201186号)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沈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沈阳市房产局

2017720

附件

沈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机构名称

工商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登记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营业执照编号

备案证明编号

分支机构总数

联系人及电话

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名单

姓名

证书编号

姓名

证书编号

申报单位

 

以上信息及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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