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县(市)建设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现就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尚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提出备案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时,所设分支机构要一并报备。
二、从事商品房营销代理,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直营店、连锁店、加盟店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到市房产局办理备案;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备案条件:
1.经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范围中含有房地产经纪业务;
2.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3.至少具有1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者2名专职沈阳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填写沈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从业房地产经纪人员证明;
3.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予以登记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
2.受理部门进行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沈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有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的,可适当延长备案审查时限。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备案证明效期届满,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备案续期需提交的材料除上述申请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原备案证明。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核发备案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原核发备案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后,其下设的全部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备案。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凭备案证明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数字认证,领取存量房网上签约电子密钥。电子密钥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有效,超出有效期后房地产经纪机构仍未办理备案续期的,将暂停其网签资格。
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完善我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系统,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经营、诚信执业,为公众信息查询及社会监督提供平台。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动态监管。在办理机构备案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报送市房产局。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之日前已取得《沈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当换领备案证明。《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经纪机构执业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房发〔2011〕86号)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沈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沈阳市房产局
附件
沈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机构名称 | |||||
工商注册地址 | |||||
经营范围 | |||||
登记注册类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营业执照编号 | 备案证明编号 | ||||
分支机构总数 | 联系人及电话 | ||||
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名单 | |||||
姓名 | 证书编号 | 姓名 | 证书编号 | ||
申报单位 意 见 | 以上信息及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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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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