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暂定三级、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沈房发〔2017〕55号
发布时间: 2017-06-29 作者: 来源:

沈房发〔201755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暂定三级、三级物业

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过渡期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房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市范围内暂定三级、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证。企业持原资质证书正、副本至市房产局直接办理换证。新的资质证书不再设定有效期。

二、变更。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需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变更情况查询卡至市房产局办理变更。资质证书变更可与换证一并申请。

三、新设立或晋升。不再受理和审批物业服务企业新设立和晋升资质等级的申请。

四、原《沈阳市房产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沈房发〔201718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房产局

201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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