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发〔2017〕31号
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产局(住建局),各供热企业,市公用集团:
现将《沈阳市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2017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 一 条为了加强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管理,根据《沈阳市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管理规定》(沈政办发[2016]91号,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 二 条新建民用住宅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新建民用非住宅建筑包括宿舍、教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体育、医疗、交通、司法、纪念、园林、综合类等建筑。
第 三 条 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按照市规划国土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定单》标注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进行初步核定。
该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定单》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标注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其供热工程费实行多退少补。
第 四 条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的缴纳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简称市公用集团)提供《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定单》及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包括被征收主体、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址、建筑面积分类与合计、联系人等,简称建设项目相关资料)。
(二)市公用集团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核对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和缴纳供热工程费金额。
(三)市公用集团收到款项后,向交费建设单位开具收据和《沈阳市建设项目供热工程费收缴情况单》。
第 五 条 供热工程费的分类与用途:新建建筑(住宅与非住宅)计征的80元/建筑平方米的部分为供热设施建设费部分,用于热电联产、锅炉房及其他热源的供热工程建设;新建住宅建筑计征的25元/建筑平方米和对非住宅建筑计征的50元/建筑平方米两部分为统筹部分,用于淘汰和改造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联网工程、供热方面及黄标车的节能减排改造工程等。
第 六 条建设单位在缴纳供热工程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供热主管部门(简称区主管部门)提出供热联网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和《沈阳市建设项目供热工程费收缴情况单》。
第 七 条市公用集团应每月向市房产局提交征收供热工程费项目清单。
市房产局收到收费项目清单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确定联网供热单位,组织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联网供热合同并报市房产局。
第 八 条供热设施建设费拨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联网供热合同后,向区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区主管部门向市房产局提交《供热单位联网通知书》、联网供热合同和建筑项目相关文件。
(二)市房产局依据征收供热工程费项目清单和区主管部门提交的联网供热单位名单等相关文件,确定建设项目应拨付资金额度,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用集团发出《供热工程费拨付通知书》。
(三)市公用集团自收到市房产局下达《供热工程费拨付通知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应付供热工程费总额的80%向联网供热单位拨付,待联网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20%。
第 九 条市公用集团应当建立独立的收费专用帐户和财务管理系统,实行收费窗口、公司管理部门、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联网办公。
第 十 条 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 十 一条本细则自2017年3月27日起施行。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2017年3月 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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