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商品住房价格平稳运行的通知(沈房发〔2016〕20号)
发布时间: 2016-04-05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促进商品住房

价格平稳运行的通知

沈房发〔2016〕20号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6]40号)精神,确保商品住房价格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商品住房市场工作目标。2016年全市商品住房销售同比增长10%,同时保证房价运行基本平稳。

二、保证商品住房供给充裕。通过适当放宽新建商品住房入市条件,使全市商品住房供应量保持一定规模,去化周期处于合理区间的上限。

三、实施差异化审批政策,市房产局根据全市各区域商品住房销售情况,合理控制供应规模。对去化周期较长的区域,严格执行现行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对去化周期较短的区域,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形象进度”方面的要求放宽至“投资达到一定比例,主体结构达到地面正负零以上”即可审批,以加快入市节奏。同时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

四、实施商品住房供应区域调剂政策,对个别商品住房供应不足的区域,适当加大毗邻区域的商品住房供给规模。

五、严格控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当个别区城房价出现过快上涨时,经市政府同意,将采取“分类调控”、“一区一策”的办法,取消该区域的购房优惠政策、加大土地供给规模、加快新建商品住房入市节奏等措施,平衡市场供需矛盾。

六、加大对开发企业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各区、县(市)房产部门要密切关注房价走势,一旦发现房价上涨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市房产局。

沈阳市房产局

2016年4月5日



沈阳市房产局 辽ICP备19004562号
联系电话:024-22973509 网站标识码:210100004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92号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邮编:1100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