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发〔2018〕9号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
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按照《省住建厅 省政府金融办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省银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住建〔2017〕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二、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三、规范购房款交付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及时建立反洗钱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在收取客户购房款时,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如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当日现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四、对提供“首付贷”等违规融资、进行虚假评估、出具虚假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市房产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暂停或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共享给银行业协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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