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沈房发〔2018〕34号)
发布时间: 2018-04-16 作者: 来源:

沈房发〔201834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自查自纠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自查自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或者通过银行、中介公司等向社会公众宣传、募集资金,以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为诱导或者承诺高价回购销售房屋等方式的集资行为。

二、各开发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市房产局备案。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于2018418日前报市房产局。对经举报查实且未主动上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暂停或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

                 沈阳市房产局

                 2018年4月15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84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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