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6-30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随着2017年,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要求各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行业信用管理建设,为此我们当年制定了《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

2018年《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2019年《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先后颁布实施。新颁布实施的省市法规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予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对诸多涉及物业管理禁止性行为的修改与增加,即使原有《信用办法》中的处罚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使《信用办法》中的处罚内容不能涵盖全部禁止性行为。同时,在原有的《信用办法》中也存在着一些程序上的漏洞与不足,容易导致市区两级房产部门执行不到位,责任主体不清,物业服务企业“有空可钻”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修订《信用办法》继续依法依规监督管理物业行业,扩大信用监管对企业的约束力度,持续推进我市物业行业信用建设。

二、主要内容

《信用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以及市区两级房产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五类信息涵盖内容;

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录入:明确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录入主体,档案保存等;

第四章信用记分、评级及管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分标准与方法,确定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式,以及红黑名单建立;

第五章附则:确定了信用结果的适用范围及文件有效期。

三、重点解读

(一)调整信用信息构成内容。在基本信息中增加物业项目基本信息,优良信息纳入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渠道,不良信息列入不如实申报、变更信用,通过信息内容增加细化完善信息来源,保证工作落实;

(二)理顺市区两级房产部门工作责任。明确市级房产部门主要负责建立信用系统和对企业优良信息予以加分,区级房产部门主要负责对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予以信用记分、撤销审核、档案保存等,进一步夯实物业管理“属地化”职责;

(三)加强信用惩戒力度。按照原规定,物业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予以记分的,第二年开始信用考核后,其所扣信用分自动取消,重新按满分计算。从现实管理来看,部分物业企业对政府部门的整改要求,不遵照执行,信用手段对其约束力度不足。为此,新修订的《信用办法》中,为督促物业企业重视信用,明确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整改的物业企业实行每年连续记分制度,直至其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或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四)实行与市信用平台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对连续两年获得A级信用等级的物业企业,以及上一年度获得D级信用等级的物业企业,分别上报市信用信息平台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由市信用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五)加强项目负责人监管。修改原有的对项目负责人的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监管手段,改为实行更加直观的记分制管理。对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项目负责人,给予约谈法定代表人,要求物业企业加强企业管理,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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