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市房产局关于延续市局列管房产委托管理合同期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1-17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我市的直管公房一直沿用委托管理模式,由市房产局代表房屋产权人与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2017年,市房产局与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于洪、浑南区房产局、沈阳汇鼎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分别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

2015年,市房产局与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沈阳顺天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大发物业经营中心签订了《市房产局列管房产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16年,按照《关于终止并收回列管房产管理权的通知》(沈房发{2016}17号)要求,市房产局决定将与上述四家房产管理单位在2015年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有效期延至收回列管房产委托管理权终止。目前上述四家房产管理单位的列管房产委托管理权尚未收回终止。

2019年以来,各区房产局直属的管理单位陆续完成了事业单位改革,有的转变为企业,有的与区房产局脱离了隶属关系,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鉴于市房产局与各管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将于2019年底到期,为顺应直管公房管理的新形势,理顺市属直管公房管理体制,市房产局决定调整直管公房委托管理模式,实行区域化委托管理模式。按照委托管理模式调整的整体安排,经请示市房产局领导同意,发展中心公房部于2020年1月14日以市局名义发布了《关于印发<市房产局市属直管公房管理情况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房发{2020}2号),明确了市房产局与各房产管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有效期继续延续,待区域化委托管理模式工作方案下发后,依据方案统一组织签订新的委托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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