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自然资源局、营商环境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采取“限地价 竞自持”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编制背景
去年住建部保障传达并部署关于构建以公租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新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制度,建立完善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制度的实施机制以及积极开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试点等工作。我市积极申报工作试点,现已列入全国十三个试点城市。我局作为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按照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及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和房源筹集力度,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一是科学确定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各项标准;二是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三是增加土地供应拟确定对三环以内出让的住宅用地,采取“限地价、竞政策性租赁住房”;四是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五是相关政策支持。
三、部分内容具体解读
(一)政策性租赁住房定义是什么?
政策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户均建筑面以30平方米左右公寓式住房为主、租金一般为市场租金的50%—70%收取。同时,规定政策性租赁住房在服务一定年限后(10年)进行项目转性,可以转变为市场租赁住房。
(二)我市政策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
计划三年内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5万套,其中新增4.5万套。
(三)住宅用地出让过程中满足何条件会竞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
对三环以内出让的住宅用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达到最高限价后,竞建设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在规划、设计、建设、装修、确权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产局提交《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协议书》,明确以下内容: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区间及占比、规划布局、建设时序、装修标准、违约责任等。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项目经审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在项目详规图的技术经济一览表中明确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的位置及总建筑面积和套数等,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经审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后,应持土地出让合同、经审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套间明细等建设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相关文件到市房产局报备。
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商品房屋、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须安排在前两期内完成建设,第一期必须完成应建设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应按整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整栋或单元的,按楼层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首次申请办理同项目内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按照集中设置的原则一次性确定全部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套间明细、具体位置,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建设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面积。
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属记栏注记“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自登记之日起至XXX年内,不得分割、销售、转让”等限制。
不动产整体登记后1个月内,将全部自持租赁在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整体备案,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网备。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在运营方面有哪些要求?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注册租赁企业开展租赁住房业务运营。也可以通过入股、合作、委托等形式,交由具有一定经营经验、社会信誉良好的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运营。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或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涉及处置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但自持期限内的,受让人不得改变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用途,并应当继续用于自持租赁经营。
(六)相关优惠政策有哪些?
1.积极申请开展中央财政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给予资金奖补试点,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统筹纳入奖补范围;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保障性安居住房开发贷款。但需整体抵押或担保,同时要征得市房产局同意,并告知抵押权人抵押物为自持政策性租赁住房,房屋仅用于租赁使用。
3.向符合本市政策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基础人才(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配租的,网签备案后可按年领取相应的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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