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放方的实施意见(沈房委发[2016]1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3-28 作者: 来源:

《关于调整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发放方的实施意见(沈房委发[2016]1号)》政策解读

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检查结论和整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以及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辽住建[2016]58号)要求,“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遵照上述要求,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从2016年7月份开始停止了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为此沈阳市出台了《关于调整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实施意见(沈房委发[2016]1号)》文件,为“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单独缴存,提供了操作依据。现将此文件解读如下:

【原文摘录】

一、补贴方式:对于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由“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为:依据新职工实际工作月份,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8%缴存住房补贴,个人3%部分不再缴存。

【解读】

该政策针对的是在我市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职工。由原来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的15%,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含8%的住房补贴)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由单位出资缴存8%部分,个人不再配比缴存。由于各地区及房改独立运行单位实行货币化补贴时间、方式的不同,在操作程序中明确了新职工中“不含已经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购房补贴的职工和已享受过部队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军转人员”。

【原文摘录】

二、管理模式在市房改办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由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档案,按月计算,按年缴存,统一支取。住房补贴资金存取报房改部门审核。在建设银行统一开设“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解读】

按照省市文件精神,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缴存与支取,需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因此从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补贴后,由单位先到市货币化补贴管理部门——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相关审核手续,然后再到银行具体办理。为简化办理程序,从按月缴存改为按月计算,按年缴存。

【原文摘录】

三、办理程序单位负责核定新职工上年工资缴存基数及按月计算的年度补贴资金,并报房改部门审核。凭审核手续存入在建设银行开设的“住房补贴资金专户”。职工购买住房后,需支取住房补贴资金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负责办理。经房改部门审核,可一次性支取个人补贴专户资金,后续的补贴资金余额,可每年支取一次。已经实施发放补贴的驻沈单位新职工住房补贴仍按原流程操作。

【解读】

此项补贴的缴存工资基数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相同;只要职工(夫妻)名下曾经通过市场行为购买住房的,可将有关购房材料(产权证及契税证明或购买商品房的备案合同)提交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手续。住房补贴宗旨是以解决职工购房实际困难为出发点,对于职工后续缴存的住房补贴,不需要再购买住房,存满一年即可支取。

【原文摘录】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计发住房补贴;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计发住房补贴(原单位已按年缴存完的,从下一年度开始缴存)。职工只能享受一种住房补贴方式。

新职工未购房的,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凭相关手续,可一次性支取专户内的补贴资金。

【解读】

上述原文明确了新参加工作职工以及“新职工”调入情况的补贴计发月份;规定了新职工未购房情况下的另外两个支取补贴的条件,即退休或调离本市。

【原文摘录】

四、实施范围沈阳市范围内执行市区货币化标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在执行时,需制定本地区的新职工货币化补贴方案及标准,报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由本地区房改部门实施。企业可按照《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制定或调整本企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房改部门审核后实施。驻沈单位按照房改属地化原则可参照执行。

【解读】

此段原文明确了在执行本实施意见时,不同的地区需要制定本地区的补贴标准,并由本地区房改部门操作实施;企业需制定本企业补贴方案,并报房改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原文摘录】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房改发[1999]8号)文件中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地方,自2016年6月30日停止执行。

【解读】

由于我市的高比例住房公积金是从2016年7月停止缴存的,所以此实施意见从2016年7月开始执行。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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