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监管工作政策依据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4年修正。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定:“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二、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市房产局按照政策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落实该《办法》,加强资金监管工作的操作性,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了《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三、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
实施细则中列明了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账户建立、监管协议签订以及监管资金拨付等具体内容,宜于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对整个监管流程的了解及操作,从而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
四、实施监管工作的意义
(1)是把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作为房产行业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责,打造了监管与预售许可、网签、银行等业务挂钩的工作链条,拓宽了房产监管工作的维度;(2)是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了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有效的治理了“烂尾楼”“无证楼”情况;(3)是加强了开发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消除了百姓购房后顾之忧,促进了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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