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相关事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1-08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一、立法必要性
1.旧文件失效。《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沈房发[2017]2号)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沈政法备字2017年第01号),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保证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需出台《通知》进行规范。
2.部分内容不符合新政策法规要求。2018年2月,新修订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2018年11月,新修订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通过省人大的审议,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符合上述新政策法规的要求,《通知》内容做出了相应修改。
3. 实际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业服务招投投标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新问题,为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更好地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现需要出台《通知》进行规范指导。
二、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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