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7-11 作者: 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的中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为此,2017年,市房产局就制定出台了《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完善流程,明确相关事宜,市房产局起草了《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多次论证修改后,经市政府同意,以沈阳市房产局、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财政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联合印发。

    二、政策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增设电梯条件

1.取得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未列入拆迁征收计划;

3.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法律法规规定;

4.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无电梯非单一产权住宅,经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85%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85%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增设电梯协议的。此外,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明确实施主体

本单元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验收、后续养护等相关工作。

为便于实际操作,实施主体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人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设计单位、电梯企业、施工单位等作为代理负责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另外,为减少矛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力量,明确申请人应在加装电梯房屋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就加装电梯协议和设计方案公示10日。

    (三)明确建设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实施主体承担,并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具体出资应由业主自行协商。以下分摊比例系数仅供参考:第一、二层为0、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5、第五层2、第六层2.5、第七层3,依此类推。

业主也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个人市住房公积金,也可通过社会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2020年6月30日前报送补贴申请资料的,政府按楼层情况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4层住宅每部电梯6万元、5层住宅每部电梯7万元、6层住宅每部电梯16万元、7层住宅每部电梯18万元、8层及以上每部电梯20万元。

    (四)明确实施程序及审批程序。

1.前期准备。已确定为试点的点位,以单元为单位开展工作。实施主体为相关业主,负责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经相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增设电梯协议,明确相关职责及后续养护事宜,并在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后,进行备案。协议签订过程需社区及街道司法所见证。

2.项目报审。公示通过后,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房产等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联审,出具审查意见及会议纪要。

3.施工与验收。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工程结束后,相关业主应将合格的联合审查意见(含会议纪要)、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等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4.补贴申请。实施主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持社区公示备案、联合审查意见、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增设电梯档案移交证明、资金领取申请表等材料,向所在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五)明确职责分工

    规定了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工作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人员培训、指导协调等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成立领导小组,下设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落实区级资金;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并全程协调成员单位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街道办事处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增设电梯有关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民意征求、矛盾协调和公示备案以及监督增设电梯后的日常运行情况等工作。同时,及时将增设电梯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上报区领导小组予以协调解决。

    另外,市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财政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六)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九个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其他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沈阳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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