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交公租房2016年三季度租住证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1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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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租赁社会房源实施公租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房发[2012]63号)文件要求,请采取租赁社会房源方式进行公租房保障的家庭,二季度未及时提交租住证明的,于2016年9月14日之前到户籍所在社区补交2016年三季度租住证明,以免影响2016年三季度公租房租金补贴资金的发放。
特此通知。
沈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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