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16 作者: 来源:

沈房发〔201519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2015417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沈阳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水平线。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

(四)单身申请人应当年满28周岁,离婚后的申请人应当离婚满2年。

第三条 居民户口以居民户籍地址为准,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

第四条 城市房屋征收中,符合经济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

16-60周岁、女16-50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无业申请人,其收入按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收入认定。

(三)房屋情况证明:有房屋的家庭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无房家庭,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第六条 房屋面积计算

(一)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该房屋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二)承租公有住房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三)申请之日前2年内转让的房屋面积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四)申请之日前2年内被征收的房屋按下列情况计算:

房屋被征收后,重新购买或者实物安置房屋的家庭,按照所购买或者实物安置房屋面积计算;未购买房屋的家庭,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第七条 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房屋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含房屋协查),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区、县(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发放《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选购本市国有土地上成套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1套。3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失效。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应当为成套住宅(成套住宅是指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组成,可供1户使用的房屋),不得购买平房、旱楼、地下室、阁楼等。

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购买的住房单价不高于普通住宅价格,总价应当大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第九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申请人交付的首付款不得低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申请人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备案合同、首付款发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

第十条 购买存量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

申请人持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一条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货币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办理转移、变更、撤销登记的,应当经家庭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障家庭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回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填写《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撤销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核准,签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撤销登记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

   1.申请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合同备案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拟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申请人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2.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3.申请将房屋有限产权变更为完全产权的,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二)保障家庭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应当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签发《同意书》。申请人持《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1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被征收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办理继承时,共同申请人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变;非共同申请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变,不符合条件的需将房屋变更为完全产权后方可继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20154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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