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发〔2014〕95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现将修订过的《沈阳市房产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原沈房〔2010〕169号文件废止。
附件:《沈阳市房产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
沈阳市房产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沈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相关部门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我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局办公室统一接收。公开权利人可在中国沈阳政务公开服务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局办公室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试听障碍,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六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局办公室对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八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责任主体为各相关部门。局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内容分件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以局名义起草答复报告,并填写局文稿承办单。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采取律师会审会签制度。各单位代局起草答复意见过程中应与局律师进行协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签,报局办公室核稿。经局领导审核、签字,由局办公室按统一格式回复申请人。
如申请人对答复意见有异议,局办公室安排(协调)相关部门派人当面向申请人做出解释;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报局办公室备案,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疑难问题,由局办公室组织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疑难问题协调小组会议,协调解决;如申请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局办公室召开协调会议,协商指定主办部门进行答复,相关部门负责协办。协商不成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主办部门进行答复;如申请事项不属我局工作职能的,受理人员应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要求书面答复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书面答复。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应提供依申请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需要填写《登记回执》,告知公开权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 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各部门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局办公室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告知联系方式,制作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
(八)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应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
(九)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十) 需向申请人告知诉权条款,即: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答复公开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对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到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并将收费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单位、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公开权利人认为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局办公室投诉。
第十八条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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