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房产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房产部门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房产部门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透明政府服务。
第三条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房产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是否充分体现房产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1、群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千分制考评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评议表,采用投票方式供群众评议,并由局办公室统一回收。
2、代表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房产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第六条社会评议工作采取日常与年终相结合的形式,日常考核以网上实时评议为主。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印制并发放问卷、指定专人负责、汇总上报、通过媒体公开。
第七条社会评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局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评议结果要向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1、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先进单位,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2、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3、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禁止编造、隐藏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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